1、中外教育合作(包括中外联合培养等)及教育交流的主要负责部门为外事处(国际教育办公室)、教务处(本科教育)、研究生处(研究生教育)及相关教学单位。
2、各单位与境外高校产生合作办学(国家严控)、开展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意向,必须事先对境外合作机构的历史背景、办学条件和学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及时依次向教务处(本科教育)和(或)研究生处(研究生教育)、外事处通报,主管部门认可后相关教学单位组织商定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学分互认制度,对可行性和办学效益进行论证和认定后,再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本科教育)和(或)研究生处(研究生教育)、外事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3、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合作及交流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学生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引进国外优质资源为目的,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发展为目标,符合学校办学发展规划。
4、对外宣传内容须符合情况,不得有不负责任的许诺,更不得做带有欺骗性或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5、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学院、部门的名义,或以租赁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等形式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及中外教育合作。
6、中外合作办学及中外教育合作项目的收费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按批准后的收费标准收费。财务处是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及中外教育合作项目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各项收费的审核和申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7、在执行中外合作办学与中外教育合作过程中,相关教学单位(含国际教育办公室)应密切跟进教学和学生学习进程,加强教学建设与改革,以国际化教育促进教学水平和质量提高,每学年结束前将合作总结报外事处;合作进程中有超出协议的新的、重大合作事项应及时报外事处。国际教育办公室、学生处和教学单位应密切关注在境外交流学生的安全,提前做好安全教育、思想教育和风险防范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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